海外房产移民展_海外房产新动向
戴德梁行前半年发布的《中国对外投资市场报告》指出,在2016年的前五个月里,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房地产市场投资额达到170亿美元,接近去年全年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2016年前五个月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跨境房地产投资来源国,较2015年上升了三位,超越了加拿大、香港和新加坡。在海外进行房产投资,主要分为哪几种类型,各有什么利弊?
第一、投资型海外房产
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投资人占有较大比重,一是由于国内投资渠道比较有限,二是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了解到外国的投资机会,不动产又是投资实物类型,更易于接受。投资型海外房产在购房前需对投资收益有一个清晰的核算,购房的成本是哪些,装修、修缮的费用需要多少,涉及的税费有多少,一次性缴纳和每年缴纳的款项如何;投资收益如租金收入如何,是以何种方式租赁,对房屋及内部设施的损耗有多少,包括房产本身的价值、该房产所处地区的不动产价格趋势、该地区受到的法律法规的限制等,都必须考虑到。而且偏重投资型的海外房产投资者,也需要清晰了解该房产所得收益的相关税收计算,房产出售涉及的税费以及对投资者的要求等。
第二、教育型海外房产
教育型海外房产在近几年突显,主要为了子女的当前或是未来接受海外教育时生活的便利性考虑而置办,其中也包含很多投资的因素在内,不仅是国内的学区房受追捧,国外一些好的学校周边的房产价格也是更相对坚挺,而且近年来上涨幅度相对更大。教育型的海外房产多以孩子就读的学校相关,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度是考虑的要素。
第三、养老型海外房产
正是由于国人对生活品质的不断追求,以及对环境、食品等安全的要求,也催生出了这一种对退休后生活享受闲适自在的房产投资需求。此类房产对环境要求较高,即有自然风光,也有人文关怀,并且对当地的医疗条件和便利度都有要求,生活是否方便,以及房屋设计等是否适合中老年人使用等。而且此类房产可能投资人居住时间会相对较多,在海外置业必须考虑到语言、文化、饮食、配套服务等是否适宜。
第四、度型海外房产
与养老型海外房产有一定的相似度,对环境要求较高,更偏好于气候温和和人口低密度的地区,不同的一点是度型房产居住的时间段较短,以期休闲为主,放松、享受家庭欢乐,而且投资人会将自己生活的喜好带入到此类房产的要求中,比如是靠山或靠海,有无其他配套运动设施如高尔夫、骑马、游艇等。
第五、移居型海外房产
此类房产通常与该国的投资移民政策挂钩,满足一定金额和条件即可获取居留权。移民型的海外房产关键在于该国对于房产和移民政策的匹配和完善程度,比如对房产类型的限定、对给予签证的类型、获得签证的条件等等,都需要投资人做好提前的了解和对比,选择适宜自己条件的房产及移民类型。移民型海外房产的最终目的为移民,房产作为投资和取得签证的条件之一,也是目前一些国家的投资移民、买房移民的方式,投资人一方面需要对移民政策细节有充分的认识,另一方面也需要对投资的房产做判断了解,此项房产受政策性影响较大。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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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新加坡留学,新加坡留学生中很多家庭都打算移民或者定居新加坡,而且大多会在新加坡买房。那么,买房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出国移民网来说说新加坡海外房产移民有哪些实际需要注意的。
法律上允许大多数合同可以用口头订立,但要求某些合同必须书面,另一些虽然不必完整书面,但至少要有被起诉人签名的一些书面文字(包括电邮)做为佐证,例如新加坡房产买卖。一定要书面合同的包括股票及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和版权)的转让及分期付款协议。不需要完整书面但要有一些由被起诉人签名的文字足够做为佐证的合同包括:
1.担保他人债务的合同;
2.动产买卖,让与或处置;
3.在订约后一年内未完成或履行的合同;
4.为安排结婚而承诺的事项等。
(见新加坡民事法令第六条)
例如四年前,A通过代理要卖一个产业给B,双方讨价还价是以口头进行,但也有电邮通过代理传达。卖方后来同意卖,也收下买方1%定金,并发出了一张购买选择权书(option to purchase)给B,不过A没在选择权书上签名。9天后A后悔不想卖了,结果双方诉至法庭。A 申称他没在option上签名,合同没成立。法庭要决定的是合同是否已生效。法庭最后认为虽然A没在购买选择权书上签名,但主要有通过代理往来的电邮足够作为书面佐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公司或个人的合同,如果稍微复杂,牵涉款项比较大的,最好有书面合同,各项条款要写清楚,避免引起争执,也避免另一方借故违约或毁约。因为法律上的“口头证据规则”不允许以订约之前或之后一方所讲的话或起草时的书面文字,来解释或补充已写得很清楚的书面条款。
“口头证据规则”是说如果双方同意的条款已经用书面写明在合同内,任何一方就不能提出任何口头证据或合同草稿等文件来推翻或改变已写明的条款,除非有一方指责对方欺诈或合同是因错误而签订,也就是说有合同外的因素造成合同无效。举个例子说,租约条款写明租金应每季度先交。当租户迟交被起诉时,他说订立合同前屋主有说过,迟一点交也无妨,但法庭不接受,因书面条款已写得够清楚。
上述口头证据规则也允许一些例外情况。例如A告B欠钱未还,但B有A发出的收据,B就可以口头说明几时还了钱。又如合约条款写明A要用一般行业习惯包装货品,但没说明详情,就要口头证据来说明什么才是“一般的行业包装习惯”。
所以一般律师的劝告是:较复杂合同,尽可能用书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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