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民美国后,国内的房子出售后,要交税吗

2.外国人和外企在华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个人海外房产投资免税政策规定_个人海外房产投资免税政策

19年10月,我买入了第一套属于自己的海外房产,自此开始研究关于海外房产投资相关的内容。

当时买入时,是跟着非常信任的朋友一起购买的,她自己在海外拥有十几套房产,股票和基金如果不是自己认真分析,不能随意跟投,但房产其实相对简单,我看好了,就入手了。

国内的房地产市场秉持 “房住不炒” 的政策下,对仅有小资金的我而言,是动弹不得的局面,三月份买了改善型的住房后,没有了任何想法,但没想到还有海外房产的市场,顿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投资海外房产,要注意一下几个指标:

一,当地的GDP水平

宏观的经济研究中,经济的增长一般是从人均GDP达到1000-2000美元开始,这预示着一个国家的财富的增长,就业机会的增长,人口随之涌入,带动着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住宅的开发给予人们得以繁衍生息的基本条件。

二,人口的增长率

一个国家或城市的人口是呈现金字塔型,说明这个国家或城市的人口正向繁衍,人口基数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带动了房产市场的需求。

三,经济的增长

投资房产是投资这个国家或城市的经济增长面,这个国家或城市原本依赖的实体经济是什么?是什么带动了它此时的繁荣?有什么样的政策或利好消息在刺激它的经济?这个政策有没有可长远的发展性,决定了这个国家或城市的经济增长是否健康,能否带来更好的发展,更多的就业机会,带来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都是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来到这里置业和发展的因素所在。

四,税收

税收对房产的影响远比我们想象得要大,海外房产投资尤其要注意税收,其中交易税,财产税,增值税是影响我们持有房地产的重要因素,一定要弄清楚。

五,房产地段

海外房产的地段很重要,一定要去实地考察,地图上的概念是模糊的, 只有真实地了解过这个城市,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是否符合开发商所说的情况,周围环境如何,整个国家环境如何,这些都是重要的信息。

尔后选房的标准,和国内相差不多:CBD中心,地铁房,学区房。

写在最后:

谨慎选择海外房产,考察当地市场,做好功课,可以用小杠杆去撬动大财富,任何的事情,都是一个看见它,学习它的过程。

移民美国后,国内的房子出售后,要交税吗

如果未来打算买很多套房,不如把这些房产以公司的名义买,税费按照公司税来交,会减免很多。

用公司盈利的盈利税,即去掉所有的成本之后(包括利息,中介,物业等),公司税的收税比例是20%;如果是个人的话,就要按阶梯算税,6万镑一下平均30%多的税率。如果年收入超过6万英镑,超出的部分交40%的税。

海外投资房产可以找莱坊国际进行咨询。莱坊国际投资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球地产服务,无论客户身处国内或国外,都可以享受到国际物业服务、租赁管理服务、家具内饰设计服务、会计税务服务以及转售服务。凭借全球60个国家超过512个办公室以及19030名专业人士的庞大网络优势让客户更为有效,更为合理的挑选海外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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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和外企在华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南洋置业专业团队为您解答:

有人担心美国会开始对持有美国绿卡的人士进行全球范围的征税。但实际上很多这样的说法都是谣传和误解。那么真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误解之一:

一旦获得美国绿卡,美国将对获得绿卡的人的全球资产(包括中国)进行征税。这个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大家要明白资产和收入的区别。资产是你从过去一直到现在已经获得的财富,收入是你当年的投资收益或者工资,奖金和提成所得。美国的全球征税政策针对的是个人收入,而不是个人资产。

举例来说,定你在国内有2000万人民币的房地产出租,每年获得租金200万人民币。一旦你获得美国绿卡,美国税务局并不会要求你为2000万人民币的房地产交税,而只会对你的200万人民币的租金收入征税。

误解之二:

一旦获得美国绿卡,所有的国内收入都要交美国税。

美国对从海外获得收入的人每年有将近9万美元的免税额。举例来说,如果夫妇两个人都拿绿卡,每人每年从中国获得10万美元的收入,那么如果他们分别报税的话,扣除9万美元的免税额,每人每年只需要就1万美元的收入报税。

而这一万美元,如果在中国已经交了税费,或者如果在美国有什么生意费用支出,还是可以享受抵扣,这样经过费用抵扣之后,估计每人每年只需要交1000-2000美元的税就够了。

误解之三:

一旦获得美国绿卡,绿卡持有人的中国公司也需要交美国税。这个又是完全错误的理解。

美国的全球征税是针对绿卡持有人个人的。如果绿卡持有人拥有中国公司的股份,中国公司产生的利润没有通过分红的形式分配给绿卡持有人,那么绿卡持有人并不需要为其所拥有的中国公司交美国的税。

举例来说,如果绿卡持有人拥有的中国公司每年获利1000万人民币,但是绿卡持有人作为股东并没有得到公司分红,那么并不需要为这1000万人民币的中国公司利润交美国的税。

误解之四:

美国税务局查税很严,一旦被查到,就有牢狱之灾。这个又是误解。

美国税务局有一个查税成本的问题,一般每年抽查的数量只有总报税量的1%。

据有关资料透露,美国税务局查税的重点是高收入人群,即报税收入在每年50-100万美元以上的人群。因为美国税务局查一次税,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估计就有几万美元之多,而且一旦查出少交了税,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要求纳税人补交所漏算的税加上适当的利息(一般是10%的利息),如果没有把握从查税中查出几万漏税,那真的是得不偿失。

外籍人员在华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列举的免纳个人所得税项目,包括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以及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外籍人员在华期间有下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外(另有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国来华人员的免税规定

1.外国来华专家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外国来华经济专家、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2.外国援建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对援助国派往我国专门为该国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上述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4.对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5.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生活津贴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7.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

8.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9.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资、外企在华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近年来,下列税收在内外资方面做到了统一。

1.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从1994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院令第483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第六十三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4.《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院令2008年第546号)规定,房产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5.《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2010年12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院令2011年第610号)规定,船舶吨税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外资、外企在华人员享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第21号)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人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身份特殊的外籍人员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外字〔1980〕第48号)的规定,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如其要求免税,应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即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人所得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