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外房产税_天津房产税怎么收费
1.天津房产税2021征收标准
2.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 房产税试点城市情况怎么样?
3.天津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
4.天津房产税实施细则?
5.天津市住房超过多少面积征收房产税
6.天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指重庆、上海、宁夏、陕西、厦门、北京。
其中重庆、上海这两个房产税试点城市在2011年1月28日就开始了,除了这六个城市外,在2018年明确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广州、天津、苏州、杭州、南京等地也成为试点。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鉴于房产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试点。
中国房产税的征收有以下几点:
1、人均面积作为征税的衡量标准。按人均居住面积为标准,超过了平均居住面积,就得缴纳房产税。人均房屋使用面积越大,税率越高,可实行累进税率制度。另外,要规定相应的减免制度;
2、房产税应该有合理的用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所征收的房产税应该用于当地教育条件的改善、社区设施的改进或道路、桥梁的改造等等。这样有利于房产税的征收,防止逃避税收的现象,同时,也能通过税收来抑制房价的快速上涨;
3、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子,明显具有投机性色彩,故而可以提高房产税的税率。这样,能有效避免房产投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院规定。
天津房产税2021征收标准
按年交。根据查询天津市税务局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了,房产税是按照年为单位进行征收的,并进行分期缴纳。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 房产税试点城市情况怎么样?
天津房产税2021征收标准如下:
1、契税,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在房产交易税里,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2、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
3、营业税,购买时间在5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房屋交易税—营业税为:成交价乘以5%;5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
4、建税,营业税的7%;
5、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天津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
就在前几日,关于 房产 税试点相关话题引发了大家的热议,目前来说,已有六个城市开展了房产税试点,那么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情况怎么样呢?
10月23日,国家相关部门召开了会议,在会议中指出将在部分地区开展 房地产 税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指重庆、上海、宁夏、陕西、厦门、北京,其中重庆、上海这两个房产税试点城市在2011年1月28日就开始了,除了这六个城市外,在2018年明确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广州、天津、苏州、杭州、南京等地也成为试点。
从两地的试点情况看,税基偏窄问题较为明显。窄税基应当对应高税率,但两地的实际税率明显偏低。另一方面,计税依据也与国际惯例不符。国际上一般以评估值为依据,而两地或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或以原始价格为依据。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 住宅 。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院确定。
天津房产税实施细则?
房产税一般5月和11月两个月征收,分别是征收上半年和下半年。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打个比方吧,如果你是个人,我是企业,你租给我房子用于我经营,我教给你租金,你交房产税。
如果我是企业,自己拥有经营用房,我交房产税
天津市住房超过多少面积征收房产税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制定。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2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3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八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 的房产等除外);?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给予减征、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第十一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天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尊敬的网友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疑惑!
天津房产税政策,不是按照面积来说的,要视情况而定房子过没过五年,有没有二套。如果过五年的房子,成交单价在区域房屋指导价之上的征收5.65%差额营业税。如果业主名下有二套住房,则加收1%个人所得税如果没过五年的房子,成交价无论如何,都征收5.65%全额营业税,也不考虑业主名下有没有二套都征收1%个人所得税。
本解答若有不足之处请谅解,希望对你有帮助,望您能及时纳,在此表示谢谢!有缘下次再见!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八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减征、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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