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宝强离婚案结果(王宝强马蓉财产官司宣判)

2.女方起诉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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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决定应该在哪里办理离婚手续,要考虑几个因素。首先,是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即拟提出申请的地方是否有权处理该离婚呈请。 根据现行法例,法院就以下情况具有司法管辖权: (一)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 (二)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或 (三)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所以,如夫妻均已迁居海外,不符合上述的第(一)及(二)项,除非能够证明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否则就算当日在香港注册结婚,法院亦有可能不受理该宗申请。至于上述第(三)项,法庭会考虑的,是其中一方与香港是否有联系。如有的话,该联系是否足够让香港的法庭受理该离婚呈请及最终解除婚约。至于什么是密切联系,要就个别例子的情况考虑。方便的诉讼地 除了司法管辖权,另外要考虑的就是哪里是较方便的诉讼地。如上述读者的情况,要视乎大部分的家庭财产究竟在哪里,是动产(现金、银行户口、股票等等)或是不动产(即房产)?因为就算香港的法院有司法管辖权,如要处理的财产都在澳洲,对方又不合作的话,将来就算取得法庭的命令也要拿去澳洲的法庭执行,则可能在澳洲呈请离婚会比较适合。 另外,如就财产或赡养费有争拗,夫妻亦要不时到法庭应讯。所以,笔者建议读者应该先向澳洲当地的律师咨询,看看是否在当地办理离婚手续会更合适。香港的律师行代办是否可行? 读者没有提及有没有小孩。设没有,又没有赡养费的问题或无财产需要分配,对方又配合及香港有司法管辖权的话,则理论上可以在香港的法院办理离婚手续。但笔者认为读者至少也要回港一次与律师亲身会面,签妥申请离婚的文件后,可以先回澳洲,其他的文件稍后可以安排在澳洲签署。原因是律师有责任确保指示来自当事人本身,所以笔者的一贯做法是需要与当事人亲身会面。除非客人在澳洲已委任律师行与香港的律师行接触,那么香港的律师可以根据澳洲的律师指示处理离婚的文件。

王宝强离婚案结果(王宝强马蓉财产官司宣判)

一,如果您在国内,不是必须在新西兰才能离婚。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三,如果双方能够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上达成协议,在国内一样可以办理离婚。

四,在新西兰,如果双方在财产分配上达成协议,可以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只是要小心,在新西兰,法院驳回婚前协议的几率是三分之一,所以建议请当地的律师帮助解决。这将是一个非常花钱花时间的过程。

女方起诉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2019年1月17日,王宝强马蓉离婚案司法程序全部终结。在上一轮宣判离婚后,两人的财产分割也最终判决。王宝强马蓉夫妻共同财产近2亿,审理中由于涉及马蓉在婚姻内的过错,在财产分割上对王宝强部分有所倾斜。两人已在财产分割协议上签字,协议进入执行阶段。马蓉及其家人将配合完成财产分割,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

2018年6月15日,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二审宣判夫妻离婚,并驳回马蓉上诉。据了解,在本案宣判中,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因此财产分割另行处理。而在判决中,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此次协议分割的双方财产涉及股权房产、车、有价证券、海外的房子等资产,总值近两亿元。王宝强分得的数量更多。

终被揭穿,马蓉人设难以翻身

根据法院判决,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马蓉在与王宝强期间存在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为过错方;

涉及的夫妻二人房产中只有一处在王宝强名下,其它都在马蓉及其父母名下,判决生效后需要配合王宝强做产权变更;

财产分割内容包含股权房产、车、有价证券、海外的房子,此前王宝强曾怒指财产所有权均不在手上,不清楚有多少财产;

在离婚案宣判后,马蓉曾第一时间接受新浪访,痛哭流涕称未出轨,与宋喆只见过几面,王宝强婚内不忠并转移财产,公司被王宝强控制,没有转移财产并控制房产,全部被推翻。

宋喆入狱,成最大输家

2018年10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因犯职务侵占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归还其私吞侵占王宝强的财产232.5万。

在王宝强马蓉财产分割案中,近两亿的财产尽管向王宝强倾斜,但马蓉至少也会分得大几千万。尽管人设崩塌,尊严尽失,丢了明星太太光环,几千万的资产足以让马蓉下半辈子衣食无忧。

王宝强尽管打赢官司,但分的全是他的财产,实际上损失近亿,并需要承担高额的律师费,还需要花大量时间善后。

回看宋喆,因为232.5万入狱六年,马蓉却占了几千万。等他出狱后,马蓉早已过上新生活,是真正的赔了夫人又折兵。

意义非凡,参考价值大

王宝强马蓉离婚案无疑为明星离婚案打造了一个经典的样本。在本案件中,电子证据的使用和非法同居的认定涉及新的司法解释。而未被公开的电子证据或是压垮马蓉的核心证据。如何在类似情况中取得电子证据将是影响案件判决方向的重要因素。

其他明星经纪人及明星素人配偶在面对同样挑战时将更三思而行。经纪人是否值得为几百万和肉体欲望锒铛入狱,人格尽失?明星配偶是否值得为了一个不可能与之在一起的第三者放弃现有地位和光环,成大众唾弃的对象?

女方起诉离婚需要带结婚证、户口本、、房产证、子女出生证及户口本等证件。且除前述证件外,起诉离婚还需要提供书面起诉状,以及证明起诉人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涉外离婚需要的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关证件,包括、户口本等;

2、所持有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一起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居民、海外华侨、非本国人员:

1、所持有的结婚证;

2、夫妻双方一起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3、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居民要有自己的有效通行证件和;

4、海外华侨、非本国人员要有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起诉离婚的流程

一、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离婚诉讼一般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原告一般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临时、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二、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一般是50元-30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三、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四、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原告到庭参诉。

五、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可以由原告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或者由法院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经调解后,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或者由法院制作调解书。

3、经调解后,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六、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起诉离婚尽量收集对方存在过错的具体证据,比如说婚内出轨的或者是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这样子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目前我国有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以及抚养权没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具体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一般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三、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五、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六、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七、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八、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九、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