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买房写谁的名字比较好

2.遗产继承公证 继承人在海外不能到场怎么办

海外的房产_海外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吗为什么不能继承

原因:

1、泰国房产具有永久产权外籍人士和泰国人一样,拥有泰国房产的永久产权并可传宗接代(无遗产税),受法律保护。而国内房产只有70年产权。这也是为何您看到泰国有些城市道路比较拥挤,因为土地是私人的,不能强拆。也因此城市看起来有点破旧,对此我只能说,论现代化建设,全世界都比不上中国。

2、泰国房产价格相比国内更实惠中国房价摆在国际上都算贵的。北上广动辄单价3、4万/平,二三线城市也得1、2万;而泰国曼谷、普吉岛、华欣、甲米均价大约2—3万,芭堤雅、清迈大约1—2万,虽然两者单价看着好像差不多,但单价包含的内容大不相同。那么,泰国房产的单价都包含了什么?

(1)泰国房产基本是精装修公寓配有地板、卫浴、马桶、厨柜、空调、嵌入式衣柜等等,简单理解就是搬不走的都是您的。卫浴、空调品牌都很不错,有的楼盘还配的大金空调。您也不用为家具烦心,很多开发商都送家具,有的提供家具礼包供您挑选。相比国内,花一两百万买房子,一般还得再花房价的20-30%装修,购买泰国房产相当于又打了20-30%的折扣。(2)泰国公寓单价不含公摊面积泰国公寓单价按使用面积计算,不计公摊面积。想像一下,当您要求售楼人员看看70平米的2房1厅,那感觉却跟进到100平米的一样大!因为卖的是使用面积,脑袋一下子会转换不过来了。如果按国内房子大约公摊面积25%计算,这就相当于泰国房价又打了25%的折扣。

(3)配套设施完善泳池、健身房、房是必备的,而且免费。车位也是免费的。算下来保守估计相当于又节省了房价15%的费用。算上之前的装修费和公摊费,相当于节约了60-70%的隐性费用,这样算下来,泰国的房价实在太实惠了。

(4)物业管理完善泰国房产物业管理非常完善,而且多数大开发商旗下都有酒店式公寓管理公司,可以代理出租、管理等各种问题,基本上有求必应。3、过户及持有费用低购买泰国房产,没有房产税。只需在过户时交纳有关的税费,大约房价的6%,如果和开发商购买,一般买家只需支付其中的1%。在所有承认永久产权的国家里,泰国是极少数没有房产税的国家。而欧美澳加的房子都有每年1%-2%的房产税,并且是按当年的市值来计算。房价越上涨交得越多,60-70年就等于再买一套房子了,这么算下来和中国的70年产权相比没什么不同。并且他们还有遗产税。

4、出租回报率高泰国公寓平均年出租回报率在房价的5%-8%,有的地方可达15%。有的开发商还提供固定出租收益的包租服务,例如在普吉岛,最高的包租收益可达10%/年。这样算来,10年的租金就可拿回投资本钱,这还没算上房子本身的增值喔。而中国房产自住成本高,而出租回报率低,2%左右,人民币100-200万的房子在二三线城市大概能租个3000-4000元/月吧,租售比非常低。

美国买房写谁的名字比较好

1、如被继承人已婚,尽管澳大利亚法律认可在澳大利亚的涉外婚姻,但有关方结婚的地区不再拥有管辖权。任何不动产继承纠纷通常由相关的州法院裁决。具体由哪个法院裁决取决于不动产的价值,不同法院设有不同的金额上限。

2、不设保留权利。根据澳大利亚法律,不设"保留权利",遗产须由确定人员继承。任何人都可自由选择订立遗嘱。在澳大利亚,多数人订立遗嘱;但当事人有权以被继承人具有赡养他们的道德义务为理由对遗嘱提出异议。法律未规定哪类人应从遗嘱继承人中被排除。订立遗嘱来处置在澳大利亚的资产。

可申请对执行遗嘱的管辖范围内获得的检验遗嘱认证进行"重新盖印",但该流程要求在原管辖区域获得遗嘱代表权的授予。因此,为将海外的延误与不便降至,非本地居民可针对主要位于澳大利亚的土地权益订立单独的澳大利亚遗嘱。

3、遗嘱订立人可指明该遗嘱仅适用于其位于澳大利亚的资产,并已对其他管辖区域的资产作出另外的安排。

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有些固定的规则适用于遗产的分配。这取决于被继承人是否遗有配偶(包括普通法配偶及同性伴侣)后代,如没有,则是否在澳大利亚的一些州遗有大家庭成员,包括堂/表兄弟姐妹,甚至第二代堂/表兄弟姐妹。如被继承人没有健在的亲属可符合无遗嘱继承人要求。遗产将归国家所有,归相关的澳大利亚州共同基金所有。

所有人可在其有生之年将不动产赠予他人。澳大利亚法律的一般规则是无论当事人在世或过世(依照其遗嘱),均有权按个人意愿处置个人资产。

扩展资料

案例:

征收遗产税,大多打出“社会公平”的招牌。实际上,与其他税种一样,各国开征遗产税多出于财税上的考虑。如澳大利亚与美国皆在一战时开征遗产税,以补益战时开销。

不过,时至今日,各国对于收遗产税的热情在消退。自18年澳大利亚成为首个取消遗产税的富裕国家后,在税务竞争的压力之下,多个国家地区纷纷步其后尘。这三十年来,有二十多个国家与地区取消了遗产税。

以色列于1981年取消遗产税,新西兰于1992年取消遗产税,瑞典2005年取消遗产税,香港地区2006年取消遗产税,奥地利及新加坡于2008年取消遗产税。常被拿来说事的美国从2003年开始降低遗产税的税率,并于2010年实行了一年零税率。在遗产税历史悠久且执行较为严格的英国,该项税种正受到强烈批评,多方亦在进行将之实际取消的努力。

正如开征遗产税一样,各国积极取消遗产税也有实际的理由。因为遗产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相当负面,且并未能起到所谓“促进社会公平”或“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如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澳洲,取消遗产税,大抵是由于遗产税在澳洲不得民心。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房产升值,使得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被纳入到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中。地价攀升还导致农地估值甚高,不少农场主被征遗产税,但农地产出价值相对低。而富人却可以聘请律师和财务顾问,通过多种财务安排规避遗产税。如此一来,遗产税的承担者,反而大多是由于土地价格攀升而导致财产估值超出预料、且又无力预先做出财务安排的非富豪人群。

也就是说,本来对遗产税持中立甚至支持态度的人们,最后竟然发现随着通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个人财富的增长,自己竟然成了这个本来遥不可及税种的承担者,而真正的巨富,反而有办法规避。此外,中小企业主若被征收遗产税,亦经常会影响企业经营,对经济发展颇为不利。于是社会对这个税种不满,便是理所当然。从1960年代开始,澳洲公众要求取消遗产税的声音便十分强烈。

澳洲最后于18年取消遗产税,除受到政治压力外,亦希望减税及减少税制复杂性,能鼓励企业家精神和个人积极进取。澳洲议会在当年辩论是否取消遗产税时,反对的一方以为取消这种税种,未免会使澳洲税制在各国中显得不同。而支持的一方则认为没有理由去仇恨个人努力及财务成功,有支持派的议员陈述:“若只有澳洲取这个税务政策(取消遗产税),那么就只有澳洲在向着支持公民个人进取的方向努力,而这在我看来,是真正的进步”。(If Australia is alone in its tax policies it is the case then that this country alone is moving towards the advancement of the individual citizen. That, in my view, is real progress.)

事实证明,澳洲并非特立独行。如前文所述,澳洲取消遗产税后,各国家地区纷纷效仿。这也并非偶然。因取消遗产税显然有利于投资环境,而有钱有能力的人,更倾向于移民至无遗产税的国家使得自己更多的财富能够传与子孙后人,亦是人之常情,这就激发了各国税务制度上的竞争。

新西兰1992年取消遗产税后,次年直接外来投资便有103%的增长,之后两年亦保持了20%的增长速度。示范效应可谓甚为卓著。新西兰移民局至今在介绍其税制的官方网站上,仍将“我们没有遗产税”放在第一条。

香港地区于2006年取消遗产税,同样是考虑遗产税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取消遗产税后,虽然的税收收入一时略有影响(遗产税一般相对个税收入占比极少),但境外投资的流入,增加了香港的股票及土地物业的价值。同时,香港逐渐成为亚洲的资产管理中心,并为金融、会计、法律等相关行业愈加繁荣,为港人带来更多的生意和就业机会。新加坡随后于2008年取消遗产税,也有与香港一较长短之意。

或有舆论以为取消遗产税虽对社会经济有利,但有“只顾效率忽略公平”之嫌。此言甚谬。为履行各种所谓的义务,对几乎所有经济活动征税。可以说,一个人落袋为安的种种收入,都已课税。最后撒手人寰,所有财产却要再被扣一次重税,毫无疑问是双重课税了,这本身便难谈得上公平。

此外,若有人以为每个人的智力、相貌、体力等等都应平等,不该有人过于优越,大概要被视为疯子。何以有人生来比别人富有,却被视为不公?削弱强者并不能帮助弱者。保证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有成功的机会,方才是最大公平。在这个前提下,收取遗产税,减少社会的资本性投入,从而削弱经济的繁荣,是对所有人都不利的。停征遗产税,正是大快人心,大势所趋。

凤凰网-澳大利亚开启不征遗产税的世界潮流

遗产继承公证 继承人在海外不能到场怎么办

 美国移民买房,很多人海外买房都是为子女打算。以夫妻名义还是子女名义购买,或是联名购买,其涉及的税收和复杂程度会很不一样。下面来为您解析美国买房写谁的名字比较好?

 美国房产写谁的名字比较好?

 在决定房产写谁的名字前,我们要先考虑三个方面,那就是: 资产保护、税收减扣、传承流畅。

 资产保护: 对于一些高风险的职业以及考虑子女婚姻风险的人士来说,资产保护尤为重要。比如你是医生由于某些原因,有人对你提出了诉讼,或者婚姻发生变化了等等。

 税务减扣: 产权名字的不同,产生的税务问题也不同。在房产投资方面,主要需要考虑所得税,资本增值税和房产税。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降低税务,是每个投资者必须追寻的。

 传承流畅: 房产投资以集聚房产的投资组合为工具,利用时间来致富,所以将来房产的传承,能够在传承过程中不引起额外的税务问题和其他成本,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买在个人名下

 美国买房,买在个人名下,则所有权就是个人的。

 很多人会选择这种方式。因为它简单,成本低,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你对财产的控制权会更强。 但同时,由于所有权是自己个人,则如果自己个人遇到任何诉讼,比如房客在你房子里受伤了诉讼你等,或者你的职业导致你被诉讼,比如医生等,则在你名下的所有的其他房产都会暴露在这个诉讼之下,负有连带责任。

 房产买在个人名下,则控制权也归属个人,所以你可以自己决定这个房子的买卖,租赁等事宜。但是当你把所有权传承给子女的时候,也会涉及遗产税等等。

  联名购买

 联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Joint tenancy(联合共有),另外一种是Tenancy in common(一般共有)。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联合共有中的一方去世之后,产权会自动转移给另外一方;而一般共有则不是,一方去世了,则产权是转移给去世的一方的家人。 所以一般来说夫妻或者家人关系会用联合共有,而非夫妻关系的合伙人则用一般共有。

 联名名下的资产是分别在不同的两个(或几个)人名字名下,所以资产分别也归这些个人所有。个人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则都可以追溯到这个房产,没有资产保护。所有权的多少在产权上注明比例,所有权的行使分配就按照这个比例,收益也是按所有权的比例来分配的。

买在公司名下

 有很多人把房子买在公司名下,就连美国前总统也不例外。从总统职位上退下来以后,买下了之前租的别墅,房产证上没写老婆名字,没写老妈名字,用的是一个自己控股的公司来做房主。这是他可以取的诸多节税手段之一。

 公司名下的资产由公司来控制,而公司则由董事(占股权人士)或投资合伙人来控制。 但是房产一旦放在公司名下,买在公司名下的房子归公司所有,房子所有的收益也归公司所有。由于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在公司名下的资产具备一定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下面的物业或者业务发生了诉讼等问题,最多只能追究到这个公司里面的资产,而不会超出该公司的范围。

 公司的传承则需要填表申报,更改股东和董事。 由于公司是法律和税收实体,有自己的税率,所以,房子的盈利和亏损,也就是归于公司的盈利和亏损。房子的净租金收益,房子的资本增值收益,都是按照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来计税。

家族信托

 还记得的女人邓文迪么?那你一定不会忘记她与传媒大亨默多克的那段婚姻。当初他们离婚的时候,全世界都在猜测这次邓文迪至少会分掉默多克的一半身家。然而,令人惊讶的是,默多克用两套房产和让两个女儿成为870万美金基金的受益人就把邓文迪给“打发”了,离婚后仍坐拥139亿美元身家。

 信托是美国富人常用的一种商业工具,家庭信托是家庭常用的一种形式。 买在信托下面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归个人,也不归公司,只属于信托本身,但是信托本身不是一个商业实体,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营实体,不会接受任何法律诉讼,因此在它里面的资产会得到很好的保护。 信托的整个运作和分配是由信托管理控制人来控制的,所以只要把控制人更换就可以达到传承的目的。

 在信托里面的资产的收益归信托本身,尽管信托需要报税,但信托不是税务实体,没有税率。信托里的收益只是暂时在里面,年终将会被分配给信托的受益人,但当受益人从信托里面获得收入之后,加上受益人的其他收入,需要一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计税。对于信托里面有很多房产和生意资产的人来说,信托是一个避税的好工具。

 信托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商业形式。对于资产保护和高收益的合理避税有较大的好处。由于房产实际上是写在信托控制人名字上的,因此,如果信托控制人是个人,则传承会引起费用和麻烦。

 如果父母想送子女房产,一定要从长计议。 总的来说,由于每个人投资房产的情况不同,因此还是需要按照个人情况仔细斟酌。如果房产价值在1千万美金以内,又想达到最佳省税效果,继承的方式则是最省时省力也省税的。但如果房产价值高于1千万美金,则建议用信托的方式。

在国外的继承人放弃在中国的财产继承权,如无法亲自回国,需要到国外当地的公证处做放弃继承的公证然后再到中国驻国外的使领馆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手续,将公证书、认证书快递回国。如能自己亲自回国,在国内公证即可,不需要认证手续。

法律分析

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明(居民、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明及其复印件。二、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件及复印件;4.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明及其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