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海外房产天津_天津外国人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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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1、天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成立至正式投产前,经天津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进口本企业拟投产的产品样品,保税展示。
外商投资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项目,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作价出资或入股,经审批机构核定,作价金额不受限制。
(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国际创业中心、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园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中心内的办公、实验、生产等用房,对处于“孵化期”的项目实行零租金。
(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园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每年拔出财政收入的3%,作为科技风险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外商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开发农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生产性农业高科技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减半征收,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减半征收的实际税率不低于10%。
(二)在天津市外向型高科技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天津市农业科技引进消化中心建立的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基地,自有营业收入起,3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三)从事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海淡水产品、绿色食品和工艺口等6项农副产品开发、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品种和质量优于同类产品,并且能带动农户或配套企业扩大出口,可以获得农业产业化专项优惠的支持。
外商投资天津交通、市政设施,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外商在天津市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在投资回收期内逐年全额返还营业税。
(二)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前款所述企业,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逐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自第六年开始,5年内逐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2、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汇编)
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扩大国内购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关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四)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于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选择一次)。
二、鼓励扩大出口
(一)、运用多种经济手段进一步支持出口
1、进一步提高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按增值税的征税率执行。
2、有关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出口企业所需流动资金,适当增加进口料件的外汇;对实力强、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的出口企业经过信用评级给予一定的出口信贷的授信额度。
3、取消对企业出口收汇结汇和入帐的审核,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 4、放宽对出口核销单的发单限制。
(二)规范加工贸易管理
1、尽快落实并逐步完善制定的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标准,鼓励企业争当A类企业,对评定为A类且符合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简化管理程序。
2、暂停加工贸易进口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的进口配额管理,列入加工贸易管理限制类商品目录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由海关严格监管。
3、为减轻企业负担,允许“实转”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
4、进行设立规范、封闭式的出口加工区的试点,逐步引导出口加工企业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集中。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境内关外”管理体制,有海关监管。对区外运入区内的物资,视同出口,按规定予以退税,同时要取措施防止出现企业将销售不出去的商品运入区内仓储的现象;对区内运往区外的产品视同进口,按产品使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的加工增值不征收增值税。
(三)简化进出口环节管理手续,减少收费
1、规范进出口环节的收费。减少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清理进出口检验检疫和港口经营性收费,禁止乱收费,取消重复性收费,降低行政性收费总规模,制定新的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进一步简化各出口环节的管理手续,各海关要加快出口商品的通关速度;税务部门要加快退税进度。
三、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补充规定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投资性公司的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额拟超过缴付的注册资本额的4倍,应当报对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二)、鼓励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三)、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四)、投资性公司可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五)、投资性公司可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
四、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做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外汇担保人民币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期限不超过10年。
(三)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
(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五)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五、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一)适当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
(二)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省级人民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院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三)进一步完善对经常项目下售汇真实性审核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缩短审核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限额内将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
(四)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办法,取消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规范海关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六)抓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尽快调整不利于吸引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和吸引
(一) 对经确认的国家级新产品和专利产品所实现的利润,自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确认的市级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 为吸引外商在我市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参照国有研究开发机构的财税政策,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暂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先征后返形式。
(三) 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机构,扩大中间实验的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参照我市内资企业新产品所得税政策执行。
(四) 本市各类投资公司向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投资额达到被投资企业资本金25%以上的,对其股权分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按该分利额的50%抵扣投资公司自身的计税利润,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五) 企业从新产品成功投产后,可连续三年按该项新产品新增净利润的5%的比例,在成本费用中提取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对开发该项新产品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的财税政策:
(1) 中外合资企业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的一方因将土地和地上原有不动产作价出售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对出让方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受让方办理土地及地上不动产权属转移手续,免征契税。
(2) 对外商在我市投资举办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高级咨询公司,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一年。银行及保险公司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高级咨询公司,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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