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

2.天津房产税实施细则?

天津海外房产税_天津海外房产税怎么收

尊敬的网友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疑惑!

天津房产税政策,不是按照面积来说的,要视情况而定房子过没过五年,有没有二套。如果过五年的房子,成交单价在区域房屋指导价之上的征收5.65%差额营业税。如果业主名下有二套住房,则加收1%个人所得税如果没过五年的房子,成交价无论如何,都征收5.65%全额营业税,也不考虑业主名下有没有二套都征收1%个人所得税。

本解答若有不足之处请谅解,希望对你有帮助,望您能及时纳,在此表示谢谢!有缘下次再见!

天津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八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减征、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房产税实施细则?

房产税一般5月和11月两个月征收,分别是征收上半年和下半年。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打个比方吧,如果你是个人,我是企业,你租给我房子用于我经营,我教给你租金,你交房产税。

如果我是企业,自己拥有经营用房,我交房产税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制定。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2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3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八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 的房产等除外);?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给予减征、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第十一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