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房产投资展会信息披露_2020房产海外
1.房地产公司融资需要什么条件?
2.学生一千块钱如何投资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八章 附 则
在美国买房、出租、出售 报税不得不知的10件事,想看更多精品文章,欢迎关注我哦
第一件事:报税时间
1月底到4月中旬是美国税季,当事人需在这段时间内申报上一年的税表
第二件事:报税状态
外国人一般只能选择夫妻分开报税和单身报税
第三件事:税率
37%:单身应税收入超过510,300美元。
35%:单身应税收入超过204,100美元。
32%:单身应税收入超过160,725美元。
24%:单身应税收入超过84,200美元。
22%:单身应税收入超过39,475美元。
12%:单身应税收入超过9,700美元。
10%:单身应税收入低于9,700美元。
第四件事:是否报税就一定要交税呢
根据我的报税经验来看,外国人一般报税不需要交税,但报税这个动作是需要有的,很多外国人税表上显示是亏损的,自然就不需要交税了
第五件事:ITIN个人税号
美国国税局(Immigrants and Taxation Part II )发出的个人报税号码[ITIN]的全名为个人纳税识别卡[ITIN],为与社会安全卡相同的九个数字的识别卡,供给没有社会安全卡而有意纳税的人都可申请,主要的功能是作为纳税或退税,及作为美国工作季的记录。
一般来说,ITIN申请需要当事人填写W-7表格,再附上税表,个人护照、签证原件,邮寄到国税局,12-15周后可以收到国税局批复的IRS信函。但是!!!一旦护照寄丢,材料缺失,申请理由不充分,很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找CAA会方便快捷很多(美国国税局授权的护照认证代理机构就可以避免邮寄护照了)
第六件事:哪些费用可以抵税
相信很多投资人比较关注的是哪些费用可以抵税呢,一般为了出租房屋所发生的费用都可以抵税,如广告费、房产税、差旅费等
第七件事:房产税
很多投资人没有分清楚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其中房产税是由于投资人在美国拥有房屋因此需要缴纳的税种(一定要按时缴纳,每个地方缴纳频率、时间不同),而个人所得税是投资人因为在美国有收益(包括租金收益)所以需要向国税局申报的税种,我们这里介绍的都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第八件事:卖房报税
外国人出售美国房产,当出售价格到达一定门槛时,会被预扣15%的卖房价作为预扣税缴纳给国税局,需要在下一年度税季时通过报税的形式将其退回来(一般实际缴纳部分为出售利润的0-20%)
第九件事:逾期未报税有什么后果
有罚款以及高额利息,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严重时影响签证办理
第十件事:第十件事暂时还没想到,想到再补充~
房地产公司融资需要什么条件?
(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扩展资料:
由于私募管理资金规模有限,他们不大会像公募那样跟踪指数(持有大量权重蓝筹股),投资风格较为灵活,也就是说在做好风险管理后更多以挖掘个股(大牛股)为主,而且对市场出现的一些热点把握也更为敏感。
那些以前做的比较成功的公募基金经理,挖掘牛股能力都比较强,到私募后更能发挥其特长,不必像以前还要被迫大量持有一些表现一般的指数权重股,可以放开手脚去选股,甚至是可以做以前被公募基金视为有高风险的品种,比如ST和绩差股,但前提是经过研究今后其咸鱼翻身的可能性很大,而不只是传统的“做庄”或“操盘手”的玩法。
做私募的生活会比较滋润,从个人和团队角度来看,回报会很诱人。但如果你很有野心,希望规模不断做大,最后还是要转变为公募,挣固定的管理费,因为规模越大,超越市场表现的难度就越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基金
学生一千块钱如何投资
澎湃新闻获得的消息显示, 反馈给陆家嘴的文件函提到,如发行单位属于“关注类”企业,需另外提供至少六个方面的消息,待审核,方能发行。
1、房地产业务针对息披露安排;
2、偿债资金的来源、偿债安排的可行性;
3、抵质押等増信措施;
4、投资者保护契约条款;
5、说明房地产业务非一、二线城市的占比情况,若超过50%,需主承销商对发行人非一、二线城市业务开展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受托管理人完善本次债券存续期内针对非一、二线城市业务开展情况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6、对已做出的承诺、未来的测、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提示及重大事项提示等相关内容,约定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去年10月的监管函,发行公司债的房企需满足一定的基础条件,非上市的民企收到规模的限制。境内上市公司、房地产央企、符合条件的地方所属房企,或是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企,满足其中之一方可发债。
此外,200亿元总资产、30亿元营收、净利润、65%负债率、一二线土地储备占比50%,这些分类指标将部分中小房企推至公司债门外。
同策咨询研究总监张宏伟认为,今年国内房企融资渠道收紧,未来会有更多的房企将融资需求转向至海外,但门槛并非小企业可触及。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八章 附 则
只有一千块投资可以选择投资理财,这也是一个很好地选择,详情如下:
1、一千块投资理财的第一步就是设定一个理财目标,要确定自己一个月可以存下来多少钱,选择什么样的产品,预计目标是多少,积少成多。
2、一千块投资理财的第二步就是存款储蓄,每个月固定存入一笔钱,以加强资金的流动性。
3、一千块投资理财的第三步就是购买保险,可根据理财1234法则进行合理搭配,按“十一法则”购买保险产品。
4、一千块投资理财的第四步就是许泽互联网金融,做好信息披露。
投资品种
1、房产。很多人都投资房产,一家买n套房等着升值。
2、债券。债券有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这个比起股票风险低,但是收益也低。可以选择复利计息。国债是很多人都不能买到的,信誉好、利率优、风险小被称为"金边债券"。金融债券风险相对高些,公司的债券风险最大,收益最高。
3、股票。中国的股市从2008年的6000多降到2011年的2000多,并且经济增长而股票不涨,中石油那么牛的企业它的股票也是不好,巴菲特是从中石油赚了35亿美元后华丽的退出了。有人说中国的股市和日本的很像,再也不可能再上到高点,只会在3000左右不断徘徊。可能与中国强大的势力有关吧。还有中国人民从众怕事的心理有关。
4、贵金属。近几年比较热。"乱世买金",在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世界不稳定因素太多,还有中国的通货膨胀比较厉害的情况下,很多人都转向黄金这个世界通用、价值稳定的物质。银行很多黄金产品,如黄金条块、纸黄金、黄金T+D。很多人也通过一些渠道做海外的黄金,不过很可能遇到黑平台,钱被弄平台的公司给全坑走了。中国承认的黄金交易机构只有上海黄金。中国比较热的是炒白银,投入比较少些,黄金对资金的要求更多。
5、基金。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6、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几天几天几个月,年化预计收益都是5%左右。不过这是"年化"。比较适合有短期大额闲余资金的公司或个人。
7、信托。最少100万,适合比较有钱的人。
8、钱币古董的收藏。有一定的收益,不过可能时间长,收益也不能保证。
9、民间借贷。目前有一些机构做民间借贷的,收益可能在5%左右。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07年06月20日 证监发[2007]8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
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现将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等证明文件;
(二)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
(三)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
二、符合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三)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
(四)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
(五)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六)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三、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
(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四、资金募集
(一)募集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基金、集合,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2.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集合的基本介绍;
(2)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集合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
(3)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
(5)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
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
3.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附件1);
(2)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
(3)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4.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
(2)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二)基金、集合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语言简捷、明确、通俗易懂;
2.与基金、集合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国家或地区相一致。
(三)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其选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业绩评价期开始时予以明确;
2.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
3.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
4.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
5.了解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证券当前情况并具有研究专长;
6.接受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性并可合理说明主动管理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7.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可复制性。
(四)基金、集合首次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
2.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持有人不少于2人;
4.以面值进行募集,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面值金额的大小。
五、投资运作
(一)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附件2)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附件3)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附件4)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附件5)的境外银行。
(二)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投资比例限制
1.单只基金、集合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单只基金、集合持有同一机构(、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单只基金、集合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资产净值的3%。
4.基金、集合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单只基金、集合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集合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单只基金、集合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集合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集合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五)基金中基金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中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主要投资于基金的集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集合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单只基金、集合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资产净值的100%。
2.单只基金、集合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集合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集合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集合拟投资衍生品,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集合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每只基金、集合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集合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七)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基金、集合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基金、集合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八)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基金、集合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基金、集合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九)基金、集合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集合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总资产。
(十)基金、集合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六、费用及净值计算
(一)基金中基金应当有合理的管理费率和销售费用安排。如委托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用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基金、集合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集合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三)基金、集合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基金、集合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五)基金、集合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计算中得到反映。
(六)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七)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八)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九)开放式基金、集合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十)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自接受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持有现金或债券的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比例限制。
(十二)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同时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
(二)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负责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
(四)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境内机构投资者认为该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五)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境外托管人相关信息,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六)基金如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取的方式、频率。
(七)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八)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九)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海外市场风险、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十)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十一)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十二)集合的信息披露,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投资顾问在境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九、伞型基金的子基金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
十、本通知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附件: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
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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