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情况

领导干部允许海外房产_领导干部违规出国如何处理

领导干部如不如实填报收入、房产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情况,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昨天,中组部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有关部门每年还将按比例随机抽查。隐瞒不报不得提拔任用据了解,2010年,中央公厅、院公厅曾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此次中组部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通知》明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看来,此次通知对《规定》还有了一个重要补充,提出“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报告材料将按比例随机抽查按照该《通知》,今年起还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据了解,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中纪委副书记张军此前透露,中央巡视组在首轮巡视中,已经第一次运用了一种巡视手段,就是抽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看看报告得实不实,查出来的问题和报告的情况能否反映问题线索。我们主要是通过这些方式方法,努力地把老虎和苍蝇找出来。”□问题报告打折扣甚至有信息中央党校教授辛鸣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几年一直在做,但效果并不明显,没有达到制度安排的预期目的。“现在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愿意报就报,不愿意报就不报,不仅内容打了折扣,还出现了虚信息或缺斤短两的信息。”“全国县处级以上干部有几十万,这还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厅局级干部也有几万人,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无疑是庞大的数据,真伪的甄别不容易,也难免会有水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向海外转移财产,“裸官”贪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贪污腐败案件表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与威慑作用并没有真正体现出来,亟待完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目前,广东、上海等地已启动或实施了这项工作。在浙江省武义县,当地纪委对14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从抽查核实结果看,37名抽查对象中有11人重新申报,补报内容全部为房产遗漏,其中有10人漏报房产共14处。同时,一些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在自行申报有关房产问题上存在报告不实的情况。“从发现的问题看,要精确掌握领导干部个人情况,必须要有核查机制。对于不实申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应被问责。”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说。□对策申报核查迫干部无侥幸心理《通知》明确,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查个人事项报告材料。中央编译局研究员何增科表示,这是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实质性举措,抽查核实有利于对虚申报进行处理,提高惩治腐败效率,利于在早期发现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提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当有申报、核查、公示三个环节,“如果只申报而不核查的话,申报就没有多大意义,很多瞒报报通过核查才能发现。”抽查核实作为一种手段,将对领导干部形成威慑,使其放弃侥幸心理。“可以说,单纯申报只能使这项制度发挥两三成作用,如果申报加核查,则可以发挥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发挥更大作用。”姜明安说。对于抽查核实的范围、方法、结果运用等,尚未出台具体规定,但有专家表示,抽查应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全面。竹立家提出,“抽检应以省市县为主干核心,梯级选择抽样对象,重点是党政一把手,其次是各级党委的常委成员。”事项公开或从新任干部开始中组部此次通知所提到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正是十八届三中全列入的15大领域和60个改革事项其中的一项。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此前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时提到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法等观点。竹立家表示,公务员最重要的职业预期就是升到更高的职位,这也是人性的表现,但现在有了硬“杠杠”,“如果不如实申报,职业预期就基本无望。这对一些干部权力行为约束方面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申报和抽查结果都应该公开竹立家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不公开不透明造成腐败蔓延。不公开,群众就无法监督。他认为,公开透明应首先表现在岗位权力的公开透明,因为官员犯错误主要是在岗位权力上,而岗位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对该官员具体情况的了解,包括住房、子女出国等情况,“至少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透明,起码要在本单位内公开。以后,一些重要单位还应逐步向社会公开。”对于随机抽查核实,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抽查结果也要向社会公开,“让老百姓知道一些细节,到底是真实还是虚,如果不真实误差有多大,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对违规行为处理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应用范围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经批准可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经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经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的情况

对于想要在澳洲买房的中国居民,一定需要考虑购房条件有没有满足,不然也不能在澳洲购房。尤其在澳洲购买新房和二手房的条件是不同的,所以对于想要购买新房和二手房的,要分清楚它们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分别都有哪些。中国人在澳洲买房条件有哪些对于中国居民来说,属于非澳居民,也就是不居住在澳洲的外国公民,包括持短期签证、允许在澳洲逗留有限时间的人士。对于此类居民来说,一般无法直接在澳洲购买房产,如果想要购买,则需要通过提交FIRB申请来获得购买资格,而且也只能购买新房。如果是购买二手房,则需要满足持有允许他们在澳洲持续逗留12个月以上临时签证,而且还需要通过FIRB申请才可以在澳洲购买一套二手房,并且仅限于自住使用,可见,即便符合条件购买了二手房,能够投资的空间也并不大。如果是自己住的话还可以。详情见《中国人在澳洲可以买二手房吗》所以可见,在澳洲买房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条件那就是先要获得FIRB申请,而如果没有获批,或者违反FIRB规定,那么都将会受到处罚,具体如下:纯海外人士:罚款$2040的+补交FIRB申请费。澳洲签证持有者:罚款$10,200罚+补交申请费。除此以外,以上两者也都还将面临最高为房价10%的民事处罚。

哪些情况可以不申请FIRB购房在澳洲有一些情况是可以不通过FIRB申请而直接购房的,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1、购买已经获得预先批准可以向外籍人士出售的开发商房产。

2、购买综合旅游度村的某些住宅房地产

3、按照遗嘱或依法财产继承所获取的权益

4、从澳洲的(联邦,州、领地或地方)处获得或出于公共目的组建的法定企业获得的权益。对于购房条件来说,如果是购买新房,那么对于中国居民来说,只需要通过FIRB申请就可以了,但是如果购买二手房则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除了上面说的持有允许他们在澳洲持续逗留12个月以上临时签证。

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营重大澳洲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买二手房给驻澳职员居住使用。

2、购买二手房进行改造的,只要改建的提案可以增加澳大利亚的住房存量(拆毁一个住房,至少需要建造两个住房),或者可以表明现有住宅已经废弃或者不适合居住的,通常可以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中的说法,这三类人是可以直接申请全部个人资产转移到境外:

1.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扩展资料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深圳证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