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房产离婚法院处理吗_海外房产离婚法院处理吗多少钱
1.woyaowenwen: 有谁知道在新西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有一方愿意承担婚姻期间共同的债务能否
2.细思极恐,王宝强美国房产“只留给活人”,到底有多阴谋论
3.婚后定居澳洲 应在哪办离婚手续?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有:胡继敏律师,彭青春律师,韦红露律师等。
1、胡继敏律师
胡继敏律师,于2014年开始执业,目前任职于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是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的专业律师。胡继敏律师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领域深耕多年,擅长处理以上领域的纠纷案件。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2、彭青春律师
彭青春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目前任职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是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的专业律师。彭青春律师在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领域深耕多年,擅长处理以上领域的纠纷案件。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3、韦红露律师
韦红露律师,于2017年开始执业,目前任职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是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的专业律师。韦红露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深耕多年,擅长处理以上领域的纠纷案件。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涉外离婚
这里的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或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准许离婚,但各国法律关于离婚的条件规定很不一致。国际上主要是通过各国的国际私法,调整离婚的法律冲突。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woyaowenwen: 有谁知道在新西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有一方愿意承担婚姻期间共同的债务能否
2019年1月17日,王宝强马蓉离婚案司法程序全部终结。在上一轮宣判离婚后,两人的财产分割也最终判决。王宝强马蓉夫妻共同财产近2亿,审理中由于涉及马蓉在婚姻内的过错,在财产分割上对王宝强部分有所倾斜。两人已在财产分割协议上签字,协议进入执行阶段。马蓉及其家人将配合完成财产分割,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
2018年6月15日,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二审宣判夫妻离婚,并驳回马蓉上诉。据了解,在本案宣判中,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因此财产分割另行处理。而在判决中,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此次协议分割的双方财产涉及股权房产、车、有价证券、海外的房子等资产,总值近两亿元。王宝强分得的数量更多。
终被揭穿,马蓉人设难以翻身根据法院判决,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马蓉在与王宝强期间存在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为过错方;
涉及的夫妻二人房产中只有一处在王宝强名下,其它都在马蓉及其父母名下,判决生效后需要配合王宝强做产权变更;
财产分割内容包含股权房产、车、有价证券、海外的房子,此前王宝强曾怒指财产所有权均不在手上,不清楚有多少财产;
在离婚案宣判后,马蓉曾第一时间接受新浪访,痛哭流涕称未出轨,与宋喆只见过几面,王宝强婚内不忠并转移财产,公司被王宝强控制,没有转移财产并控制房产,全部被推翻。
宋喆入狱,成最大输家2018年10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因犯职务侵占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归还其私吞侵占王宝强的财产232.5万。
在王宝强马蓉财产分割案中,近两亿的财产尽管向王宝强倾斜,但马蓉至少也会分得大几千万。尽管人设崩塌,尊严尽失,丢了明星太太光环,几千万的资产足以让马蓉下半辈子衣食无忧。
王宝强尽管打赢官司,但分的全是他的财产,实际上损失近亿,并需要承担高额的律师费,还需要花大量时间善后。
回看宋喆,因为232.5万入狱六年,马蓉却占了几千万。等他出狱后,马蓉早已过上新生活,是真正的赔了夫人又折兵。
意义非凡,参考价值大王宝强马蓉离婚案无疑为明星离婚案打造了一个经典的样本。在本案件中,电子证据的使用和非法同居的认定涉及新的司法解释。而未被公开的电子证据或是压垮马蓉的核心证据。如何在类似情况中取得电子证据将是影响案件判决方向的重要因素。
其他明星经纪人及明星素人配偶在面对同样挑战时将更三思而行。经纪人是否值得为几百万和肉体欲望锒铛入狱,人格尽失?明星配偶是否值得为了一个不可能与之在一起的第三者放弃现有地位和光环,成大众唾弃的对象?
细思极恐,王宝强美国房产“只留给活人”,到底有多阴谋论
一,如果您在国内,不是必须在新西兰才能离婚。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三,如果双方能够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上达成协议,在国内一样可以办理离婚。
四,在新西兰,如果双方在财产分配上达成协议,可以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只是要小心,在新西兰,法院驳回婚前协议的几率是三分之一,所以建议请当地的律师帮助解决。这将是一个非常花钱花时间的过程。
婚后定居澳洲 应在哪办离婚手续?
8月15日,自被网络曝光出王宝强离婚财产分割名单中有一套美国洛杉矶的房产以后,这套在洛杉矶帕沙迪纳(Pasadena)价值百万美元的独立屋就被网友扒了个底朝天。
据世界日报报道,经南加州华人地产经纪核实,王宝强的这栋房产位于巴沙迪那山脚下东北区域,产权是王宝强和马蓉两人共同拥有。
这套独立屋沿着山,购于2013年12月20日,他们转账120万美元现金,一次付清房款,从一位男性白人手中购得。
前院没有围栏,门口停著一辆红色的老式福特车,车内还放著几个高尔夫球。
按门铃没有人应门,但从玻璃窗往里面看,可以看到门口有一个鞋架子,上面摆放了一双七至八岁左右的男童穿的蓝色球鞋,屋里面竖着摆放了一张床垫。
图为网络曝光的王宝强美国房产
从洛杉矶县府纪录资料办公室(LA Ccounty Record Office)显示,王宝强马蓉夫妇在巴沙迪那的房产上特别注明了一条不同寻常的附加条款“with the right of survivorship”。
意思是房子虽然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但只给活着的人,如果其中一方发生意外,另一方会无条件成为这套房产唯一产权人。
而基于此前的各种关于猜测,不少人将这个条款也冠以“阴谋论”。
意思是,若没有这一条款,而男方发生意外,男方在这套房子中本享有的一般产权通常会和老婆、孩子一同分享,而且如果男方父母也要来分房产,“这件事就会变得很乱、很麻烦”。
但加上这一点后,孩子与男方的父母就完全不必动心思了,“没有任何争议空间,房子100%属于女方,就算男方另立遗嘱,写明要将房子给父母,遗嘱都无效”。
不过,这真的是阴谋论吗?这同时也牵出了另一个话题。中国人海外买房究竟该挂谁的名字呢?
信任度很高的夫妻一般才签“只留给活人”这个条款
买房必然涉及产权问题。事实上,在美国“with the right of survivorship”条款,是联合共有(Joint Tenancy)这种产权形式的一个最大特征。
联合共有,全称留存者取得权的联合共有财产。只要财产有一个以上所有者即可用这种产权方式,它意味著联合共有人共同拥有这份完整财产的不可分割权益。
当联合共有人一方死亡,健在的另一方会自动继承已故配偶的财产份额-健在者取得权的份额,从而避免遗产认证(至少在最后一个联合共有人死亡前)。
遗嘱和信托不能控制联合共有人死亡时财产的去向,所以联合共有有时就被认为是一种便捷的遗产规划方案。因为我们仅讨论的是夫妻,所以当夫妻的一方死亡时不会征收财产税。
这种财产基本原则会按公平市价原则适用于已故配偶所有的一半财产,并且会减少健在配偶出售财产的资本利得税。
简言之,而这个条款的特别之处在于: 如果一方突然死了,处理房产手续将会变得非常简单,共同所有的房产会自动转为活着的人一人所有,不会有税的问题。
这其实是我们所见到的夫妻拥有产权的最常见方式,当然可能并非最好的方式。因为确实存在一种可能性,就是联合共有其中一方的道德风险问题。
据社长在美国的律师朋友介绍,一般夫妻在美国买房时经常会签订这一条款。不过一般来说是信任度很高的夫妻才会签订,信任度有问题的夫妻可以不勾选这一条款。
房产为双方共有 马蓉一个人卖不了
另据网友爆料,王宝强在美国洛杉矶的房产已经在美国相关网站挂牌出售。
然而,由于该房产是王宝强和马蓉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美国的法律,若房子共有人,各占50%的权利,则其中一个人不可将房子的一半卖掉,他只能转移其对这不动产的50%的权利给他人。
所以按照法律的要求,马蓉是无权私自出售改房产的。不过如果要对美国的房产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也就是说,房产在哪个国家,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我国法院无法对此做出处理。所以如果王宝强想要获得该房产价值的一半,需要到美国洛杉矶当地法院起诉分割财产。
对于在中国提起诉讼的打官司的钱都需要问陈思成借钱的王宝强,想要争取这套美国房产一半所有权还要远赴美国打官司,社长表示很心疼。
要决定应该在哪里办理离婚手续,要考虑几个因素。首先,是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即拟提出申请的地方是否有权处理该离婚呈请。 根据现行法例,法院就以下情况具有司法管辖权: (一)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 (二)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或 (三)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所以,如夫妻均已迁居海外,不符合上述的第(一)及(二)项,除非能够证明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否则就算当日在香港注册结婚,法院亦有可能不受理该宗申请。至于上述第(三)项,法庭会考虑的,是其中一方与香港是否有联系。如有的话,该联系是否足够让香港的法庭受理该离婚呈请及最终解除婚约。至于什么是密切联系,要就个别例子的情况考虑。方便的诉讼地 除了司法管辖权,另外要考虑的就是哪里是较方便的诉讼地。如上述读者的情况,要视乎大部分的家庭财产究竟在哪里,是动产(现金、银行户口、股票等等)或是不动产(即房产)?因为就算香港的法院有司法管辖权,如要处理的财产都在澳洲,对方又不合作的话,将来就算取得法庭的命令也要拿去澳洲的法庭执行,则可能在澳洲呈请离婚会比较适合。 另外,如就财产或赡养费有争拗,夫妻亦要不时到法庭应讯。所以,笔者建议读者应该先向澳洲当地的律师咨询,看看是否在当地办理离婚手续会更合适。香港的律师行代办是否可行? 读者没有提及有没有小孩。设没有,又没有赡养费的问题或无财产需要分配,对方又配合及香港有司法管辖权的话,则理论上可以在香港的法院办理离婚手续。但笔者认为读者至少也要回港一次与律师亲身会面,签妥申请离婚的文件后,可以先回澳洲,其他的文件稍后可以安排在澳洲签署。原因是律师有责任确保指示来自当事人本身,所以笔者的一贯做法是需要与当事人亲身会面。除非客人在澳洲已委任律师行与香港的律师行接触,那么香港的律师可以根据澳洲的律师指示处理离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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